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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center"><big>【以案说法】 劳务合同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吗？</big></p>
	<p align="right">2021-03-16 16:48</p>
	<p>
                【以案说法】<br />

劳务合同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ldquo;护身符&rdquo;吗？<br />

新甘肃&middot;甘肃经济日报记者&nbsp;苏叶<br />

案例：2018年10月，某物流公司因业务需要雇请了一批驾驶员并在后续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公司与所有驾驶员之间系劳务关系。2019年1月，其中一名司机周某在运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周某家属认为，周某生前为该物流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每月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周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方面则认为，其与周某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周某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遂拒绝了周某家属的要求。双方屡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家属向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家属的仲裁申请，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兰州市西固法院提起诉讼。<br />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物流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周某在公司主要负责驾驶运输车辆，工作内容属于物流公司主要业务。周某工作期间，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并由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周某之前与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但从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双方自物流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周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死亡，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周某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西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br />

劳动力市场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倾向于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员工，借此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纸劳务合同真的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ldquo;护身符&rdquo;吗？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为我们答疑解惑。<br />

记者：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br />

姜律师：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在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br />

两者之间的区别，（1）内容不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br />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br />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br />

（3）法律责任后果不同。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性质时，还可以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ldquo;工作证&rdquo;或&ldquo;服务证&rdquo;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ldquo;登记表&rdquo;、&ldquo;报名表&rdquo;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内容作为参考依据。<br />

记者：劳务合同真的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ldquo;护身符&rdquo;吗？<br />

姜律师：不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上标明是劳务合同，所形成的不一定就是劳务关系。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ldquo;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dquo;而归于无效。<br />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br />

姜律师提醒，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谨慎区分的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订立与否绝不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也要正视自己的法律义务，不要妄图以一份劳务合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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