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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司法保障有力，这七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值得一看_Cm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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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center"><big>司法保障有力，这七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值得一看</big></p>
	<p align="right">2020-12-12 02:40</p>
	<p>
                <p align="center"><img src="2020/1212/1607712008814.jpg" style="box-sizing: content-box; outline: none !important; padding: 0px; list-style-type: none; border: 0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x-width: 100%;" title="微信图片_20201211124845.jpg" /><br /><a href="https://wap.xinxilanzhou.com/?action=image&amp;path=2020/1212/1607712008814.jpg" style="box-sizing: content-box; outline: none !important; padding: 0px; list-style-type: none; border: 0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x-width: 100%;" title="微信图片_20201211124845.jpg">查看原图</a></p><br />

新甘肃客户端12月11日讯（新甘肃&middot;信息兰州网记者郭秀睿）今天，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据介绍，在疫情常态防控期间，省法院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取得了&ldquo;六稳&rdquo;&ldquo;六保&rdquo;司法服务的新成效。<br />

典型案例一：中央储备粮武威直属库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5月5日，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分别与武威市粮油储备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武威车站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凉州直属库签订了共计7份《瓜籽联合/委托收购协议》。后者因企业改制，成立了中储粮武威公司。2011年9月16日强生公司与中储粮武威公司在之前签订的7份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瓜籽委托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收购数量、质量标准及责任、发货时间、责任、定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强生公司交付保证金740万元，中储粮武威公司垫付瓜籽收购款，强生公司收购、存储、销售瓜籽，中储粮武威公司对库存瓜籽进行监管。强生公司再用销售瓜籽回款支付中储粮武威公司的收购款。2015年3月之后强生公司再未向中储粮武威公司支付瓜籽回款，现收购瓜籽库存3000余吨。双方因库存瓜籽所有权归属、瓜籽收购款、库存占用费、监管费及利息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争议，强生公司提起诉讼，中储粮武威公司提起反诉。<br />

二、裁判结果<br />

武威中院一审判决，中储粮武威公司返还强生公司瓜籽款900万元及保证金740万元，腾退存放于强生公司库房内的瓜籽并支付库房占用费，驳回中储粮武威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中储粮武威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武威中院重审后，判决结果同上。<br />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马义龙等人敲诈勒索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被告人马义龙、马义良案发前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俗称&ldquo;黑车&rdquo;）。因抢拉客源谋取非法利益，经常对&ldquo;黑车&rdquo;司机实施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形成恶劣影响，逐步确立了在汽车南站附近非法客运的称霸地位。为谋求更大非法利益，2013年下半年以来，马义龙、马义良伙同&ldquo;黄毛&rdquo;&ldquo;尕唐&rdquo;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ldquo;黑车&rdquo;，强行向70多名司机收取&ldquo;保护费&rdquo;，即马义良等人为&ldquo;黑车&rdquo;营运提供客源、维持非法运营秩序，&ldquo;黑车&rdquo;司机按月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2017年8月、2018年3月被告人马五白得、马忠华先后加入该犯罪团伙，在七里河区新老汽车南站及塑料厂附近，以帮&ldquo;黑车&rdquo;司机争抢客源为由，先后对兰州市至临洮县、中铺镇、太石镇、渭源县等四条线路上的&ldquo;黑车&rdquo;进行管控、滋扰，结伙交叉作案，并通过微信群，随时掌控&ldquo;黑车&rdquo;营运情况。<br />

二、裁判结果<br />

2019年9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义龙等人犯敲诈勒索罪案，马义龙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审，兰州中院维持原判。<br />

　典型案例三：兰州光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光辉公司将其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ldquo;布料商厦&rdquo;6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华联集团公司，由华联集团公司开设&ldquo;北京华联商厦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rdquo;。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人民法院。<br />

二、裁判结果<br />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br />

典型案例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我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ldquo;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rdquo;，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并支付取证费用。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br />

二、裁判结果<br />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上述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享有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的权利。各被告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放映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因此，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br />

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者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该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br />

典型案例五：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2019年1月3日，嘉禾公司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受理，并作出（2019）甘0422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将祁连雪公司的淀粉成品予以查封，数量共计1740吨，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5日，嘉禾公司起诉祁连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甘04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祁连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日3内偿还嘉禾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26250元，并按年利率10.26%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臻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1月23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臻选公司的异议申请。此后，臻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臻选公司的诉讼请求。臻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r />

　二、裁判结果<br />

臻选公司及嘉禾公司对祁连雪公司均享有到期合法债权，双方对祁连雪公司库存淀粉所有权归属、淀粉是否交付、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以及质押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争议。再审审理时了解到，会宁县是甘肃省重点贫困县，当地主要种植作物为马铃薯，农民将品相好的马铃薯作为蔬菜少量出售，大量的马铃薯经常出现滞销困境。祁连雪公司是会宁当地收购马铃薯加工成马铃薯淀粉进行销售的民营企业，祁连雪公司的经营、发展，不仅仅是自身面临破产困境，也直接影响当地农户的生存、生活。省法院协调臻选公司的母公司甘肃省农牧投资集团公司（简称农牧集团公司），动员农牧集团公司从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出发，帮扶企业扩大甘肃农产品销路，放水养鱼。<br />

　典型案例六：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欠款纠纷执行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甘肃某钢&rdquo;）陆续向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以下简称：&ldquo;张掖某部&rdquo;）赊购金属材料配件，赊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因&ldquo;甘肃某钢&rdquo;推诿不还，&ldquo;张掖某部&rdquo;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ldquo;甘肃某钢&rdquo;向&ldquo;张掖某部&rdquo;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br />

二、执行情况<br />

2019年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民乐县法院执行人员经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ldquo;甘肃某钢&rdquo;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沟通，希望其履行还款义务，负责人均以生产效益不佳予以搪塞。2020年4月1日，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ldquo;甘肃某钢&rdquo;在民乐县工业园区某厂房内有主要生产线的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ldquo;张掖某部&rdquo;得知后要求查封拍卖设备实现债权，被执行人&ldquo;甘肃某钢&rdquo;则表明：该设备是主要生产线的设备，查封会影响企业复产。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平衡双方意见，剖析利弊，提供可行方案，积极促进案件和解。2020年4月13日，办案法官提出将设备&ldquo;活查&rdquo;（即限制转让，不限制继续使用的查封），&ldquo;甘肃某钢&rdquo;限期偿还&ldquo;张掖某部&rdquo;材料款139830.7元。双方争议迎刃而解，达成和解协议。<br />

典型案例七：何义国与王存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案<br />

　　一、基本案情<br />

何义国为武山县四门镇南坪砖厂承包方，王存喜为武山县四门镇南坪砖厂发包方。2018年，双方因《承包合同书》发生争议，何义国以合同纠纷起诉至武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16.12万元及80万余块砖，并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存喜不服，上诉于天水中院，天水中院维持原判。<br />

　二、执行情况<br />

何义国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武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经过多次协调，案件始终无法顺利执行。<br />

为保障复工复产生产建设不受影响，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经武山法院积极组织协调，2020年2月底，申请执行人何义国按照判决先予履行了被执行人王存喜未申请执行的租金案款13.261万元，武山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存喜进行沟通后，被执行人同意将80余万块砖块交付申请人何义国，并将另外9000余块砖折价6300元从申请执行人何义国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br />

3月13日，武山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保全砖块的查封，申请人何义国进行搬运砖块，武山县四门镇南坪村村民20余人因砖厂用地租赁租金问题，阻拦何义国搬运。武山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向村民进行释法，消除了阻拦，并积极与租赁人（即本案被执行人王存喜）进行沟通，以其应得何义国交至法院的租金13.26万元暂不领取作为保障，另行与村民协商解决砖厂用地租金事宜。后在法院执行人员督促下，王存喜将该13.26万元逐一发放到村民手中。<br />

3月17日，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案涉80万余砖块投入市场，有力的保障了当地疫情后复工复产生产建设急需物资，优化了武山县域营商环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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