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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民法典》下月起正式实施 规定小区内广告收益属业主共有 业主们，物业该给你分钱了！_Cm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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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center"><big>《民法典》下月起正式实施 规定小区内广告收益属业主共有 业主们，物业该给你分钱了！</big></p>
	<p align="right">2020-12-11 09:41</p>
	<p>
                《民法典》下月起正式实施&nbsp;规定小区内广告收益属业主共有<br />

业主们，物业该给你分钱了！<br />

医美、瘦身、培训、电商活动&hellip;&hellip;小伙伴们，你们是不是经常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里、房屋外墙上看到这些广告？可你是否留意到，在这个12月，你家小区的电梯广告可能撤除了。<br />

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业主权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类似于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建设单位、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对此，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小区，发现一些小区的电梯广告已经撤除。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表示，将在明年年底对电梯广告收入进行公示，让每一位业主都明明白白。<br />

　　1&nbsp;走访<br />

　　《民法典》即将实施&nbsp;你家小区电梯广告还在吗？<br />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解到，我市部分小区内电梯广告已经下架，如仁恒晶城、天庆丽舍、莱茵小镇等。还有部分小区内广告仍旧存在，如银滩雅苑、中广宜景湾尚城等。<br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业主权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ldquo;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dquo;。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的规定，&ldquo;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dquo;。<br />

简言之，类似于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建设单位、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br />

采访中，记者问及我市部分物业公司&ldquo;明年会如何支配电梯广告收益&rdquo;时，负责银滩雅苑小区的远大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ldquo;明年小区内的电梯广告将继续投放，广告收益到底多少钱、这些钱花到哪里去，绝不可能成为一笔&lsquo;糊涂账&rsquo;。物业公司将在明年年底对钱款的去向进行公示，让每一位业主都明明白白。&rdquo;<br />

相比远大物业公司，其他部分受访的物业公司表述相对模糊，电梯广告撤除的某物业公司表示&ldquo;不清楚明年是否投放，等领导通知&rdquo;，留存电梯广告的某物业公司表示&ldquo;距离明年还有一段时间，计划还没有出来。&rdquo;<br />

　　2&nbsp;调查<br />

　　电梯广告收益归谁&nbsp;九成业主不清楚<br />

记者以要投放电梯广告为由，联系了几家广告公司了解到，城关区电梯静态框架广告基本上每块每周的费用在60元至100元之间。一年下来，一块静态框架广告的花费在3000元至5000元。可以播放动态视频的电子广告屏收费较高，以秒为单位计费，算下来一块电梯电子广告屏一周的花费就高达4000元左右。以此计算，一个中等规模社区，一年的电梯广告费收入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br />

那么，这些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由谁管理？产生的收益该归谁所有？针对这些问题，90%的受访者回答&ldquo;不清楚、不知道&rdquo;，剩余10%受访者回答&ldquo;知道该归业主所有，可不知道用何种方式拿到这笔收益&rdquo;。<br />

　　律师说法<br />

　　作为业主&nbsp;自身权益了解一下<br />

的确，在生活中，大多数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告商之间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广告费，而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而随着《民法典》生效和实施，业主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在此，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王晓瑜律师为您答疑解惑。<br />

一、物业公司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何分配?<br />

答：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ldquo;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dquo;物业公司应注意收集保存合理成本支出的凭证，并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经营性收入的结算时间及条件。<br />

二、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br />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br />

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br />

答：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ldquo;钱袋子&rdquo;。但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br />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nbsp;许沛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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