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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兰州新规明年3月起施行：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不得拼客_Cm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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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center"><big>兰州新规明年3月起施行：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不得拼客</big></p>
	<p align="right">2023-12-21 23:12</p>
	<p>近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决定予以批准。《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br />《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br />网约车要安装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装置，违者最高罚一万元<br />《条例》中对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许可作出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巡游车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巡游车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营运期限届满的巡游车应当转为非营运车或者予以报废。巡游车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br />网约车经营许可，要求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br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br />第五十六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未接入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的，因经营者过错导致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其他设备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br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按照乘客指定或者约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运营中不得拒载、议价、故意甩客或者绕道行驶，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等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用；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等。<br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陪同人员或者有监护人员随行<br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携带宠物乘坐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不得实施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陪同人员或者有监护人员随行；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召车等。<br />《条例》明确，驾驶员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br />驾驶员遇到这些情况不得拒绝载客<br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服务过程中不得有拒绝载客的行为包括：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地或者路边拒绝载客的；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拒绝提供服务的；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br />第六十条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枢纽、景区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兜揽乘客的。<br />乘客遇到这些情况有权拒绝支付车费<br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不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br />网约车经营者要实时采集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br />《条例》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作出相关规定，网约车经营者要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实时采集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按照规定接入车辆、驾驶员，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br />网约车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r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在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营运服务；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br />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br />此外，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br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张艾萍<br /><p align="center"><img src="2023/1221/1703171523869.jpg" title="" alt="微信图片_20230828164916.jpg" /><br /><a href="https://wap.xinxilanzhou.com/?action=image&amp;path=2023/1221/1703171523869.jpg" title="" alt="微信图片_20230828164916.jpg">查看原图</a></p><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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