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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_Cm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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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align="center"><big>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big></p>
	<p align="right">2020-05-25 11:2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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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br />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ldquo;两决定&rdquo;），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br />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br />

1.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而且对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出台专门决定，不仅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对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重大疫情、防范公共卫生领域安全风险的有力措施。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ldquo;四个意识&rdquo;，坚定&ldquo;四个自信&rdquo;，做到&ldquo;两个维护&rdquo;，深入领会出台&ldquo;两决定&rdquo;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ldquo;两决定&rdquo;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坚决贯彻执行&ldquo;两决定&rdquo;各项规定。<br />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保障&ldquo;两决定&rdquo;贯彻实施<br />

2.市人大常委会、&ldquo;一府一委两院&rdquo;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按照&ldquo;谁执法谁普法&rdquo;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使&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为实施&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br />

3.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宣传&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深入群众，积极参与、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共同为实施&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br />

　　三、加强行政执法，保障&ldquo;两决定&rdquo;落实落地<br />

4.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ldquo;两决定&rdquo;的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br />

5.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全面禁止食用&ldquo;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dquo;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br />

6.市人民政府要根据&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工作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措施，健全相关机制，及时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名录，同时出台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和方式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补偿办法，为实施&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保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相关野生动物的收容、处置工作。<br />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br />

8.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br />

9.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并配合公安机关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br />

10.对在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四、加强司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br />

11.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加强打击违反&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br />

12.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及时曝光和通报涉及野生动物领域的案件，增强威慑效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氛围。<br />

　　五、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ldquo;两决定&rdquo;全面实施<br />

13.要把&ldquo;两决定&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监督内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和不足，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共同推进&ldquo;两决定&rdquo;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br />

14.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完善。<br />

　　六、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br />

15.宾馆、酒店、饭馆、餐厅、农贸市场、菜市场、其他商品交易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流动摊贩、网络交易平台等从事或可能从事动物（宠物）交易的经营者，以及运输、仓储、物流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ldquo;两决定&rdquo;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禁止发布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广告，严禁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群众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及时举报。<br />

16.各节庆、庆典、婚丧嫁娶和宴席的举办者、组织者、参与者，要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全市人民群众要按照&ldquo;两决定&rdquo;的要求，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积极参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行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nbsp;<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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